商标类别不同是否构成侵权

2025-01-02 09:28

商标类别不同一般不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行为通常出现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易导致混淆的情形中。所以,倘若两个商标即便图案或文字相似,然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全然不同,并且不存在相似性,通常不会构成侵权。


一、商标侵权的定义及具体情形


商标侵权指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此种使用容易致使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具体情形涵盖:


1.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引发混淆。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特殊情形下的侵权判定


尽管商标类别不同,但在某些特定状况下,假如两个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经在相关公众中构建起特定的联系,或者这种近似可能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一方的商业利益造成损害,那么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量商标的近似程度、所属类别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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